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定点屠宰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以及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