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家庭和睦,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物;
(三)尊崇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
(五)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六)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弘扬社会美德;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编造、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
(十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二)爱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革命遗址遗迹;
(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