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变道、加塞,滥用远光灯、乱鸣笛;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六)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不束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在禁烟场所吸烟;
(八)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九)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十)违规私拉电线为助力车、电动车等充电,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十一)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宣传品;
(十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三)其他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