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