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