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