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