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