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