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