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