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