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公民有权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禁止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