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由成员共同遵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组织发挥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