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对所属工作人员加强文明行为教育,提升文明素养;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