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