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