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三)采取适当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