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三)采取适当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