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和道德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困难帮扶制度。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