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拒绝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节约公共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

(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五)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六)邻里之间互相尊重,相互帮助,文明相处;

(七)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生态殡葬、文明祭祀,文明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

(八)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