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理场所的;

(二)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