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理场所的;(二)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