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