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理场所;
(三)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标识所运输垃圾的类别;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
(五)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六)按照规定处理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保持收集、运输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