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