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及时分类处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处理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四)按照规定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将上月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