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设立专人分拣打包。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运送,也可以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由再生资源经营者回收。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