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设立专人分拣打包。
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运送,也可以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
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由再生资源经营者回收。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