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害垃圾交给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三)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