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者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