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