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垃圾集中投放点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