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壳)、纸屑、烟蒂、包装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遛犬不牵引、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