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社区生活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擅自连接户外电力、通讯、水暖、天然气设施;

(二)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生活,不虐待、遗弃宠物;

(四)不采取飞线等不当方式为电动车等电器设备充电;

(五)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六)车辆进入小区低速行驶,不鸣笛;

(七)不污损公物、公共设施;

(八)不在楼道、小区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存放杂物,不占用绿地;

(九)装修房屋、家庭聚会等不影响他人生活;

(十)不在居民小区内及门口附近的公共区域办丧事。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