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安全步行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人行道上行走;

(二)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闯红灯,遇车辆礼让时,快速通过;

(四)不在车行道内拦乘车辆、兜售散发物品。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