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安全驾驶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慢行,防止积水飞溅行人;

(四)让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五)驾驶出租车不拒载,不甩客,不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六)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

(七)驾驶货运车辆防止货物撒漏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卫生;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不闯红灯,不违规停车、掉头、变道、穿插,不违规载人载物、超越停车线,不逆向、超速、压线行驶;

(十)不在城区道路或者会车时使用远光灯,不在禁止鸣笛区域或者时段鸣笛;

(十一)不酒后、疲劳、未系安全带驾车,行驶中不抽烟、接打电话、发信息、向车外抛物;

(十二)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车辆出入口;

(十三)驾驶电动车、自行车不双手离把、横向结队、嬉戏追逐。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