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