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