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