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