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二)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三)填埋、排干湿地;(四)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五)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六)引进外来物种;(七)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从事前款所列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