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二)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

(三)填埋、排干湿地;

(四)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五)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