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