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