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