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定期组织开展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一般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