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条已修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