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