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的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