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