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