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