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