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